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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2006年10月16日 10:21 文章来源:

  1、概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3月25日至27日召开的关于国际专利制度的会议的理念之一是各国协作并建立地区专利组织。这是因为,用Edund W. Kitch 教授在该会议上说法,“为使专利制度成为对社会真正有益的制度,专利制度以一个合理的成本进行运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个确保国际专利制度的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的适当策略是专利授权机构的地区化。目前有四个地区专利组织,两个在欧洲:欧洲专利局(EPO)和欧亚专利局(EAPO)。其他两个在非洲: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组织(OAPI)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本文将介绍国际专利制度发展背景下的ARIPO。

  2、ARIPO的创立

  ARIPO的历史应当追溯到七十年代初期非洲英语国家在内罗毕召开的关于专利和版权的地区研讨会,该研讨会建议成立一个地区性的工业财产组织。1973年,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这些非洲英语国家提出的请求作出回应,支持他们对工业产权领域的资源予以整合。经在ECA总部Addis Ababa和WIPO总部日内瓦的一系列会议后,形成了《创建非洲英语国家工业产权组织的协议》草案(ESARIPO)。

  该协议,即目前被称为卢萨卡协议,于1976年12月9日在赞比亚卢萨卡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因此ESARIPO于1976年12月9日诞生。卢萨卡协议于1978年2月15日生效。从那时起,ECA和WIPO作为ESARIPO的联合秘书处,直到1981年6月1日该组织建立自己的秘书处。

  1985年12月,卢萨卡协议进行了修订,以使该组织的成员资格面向所有的UNECA或非洲统一组织(OAU)成员国,并将其名称改为非洲地区工业区产权组织(ARIPO),以反映新的泛非洲的状况。

  3、创立ARIPO的原因

  ARIPO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整合成员国在工业产权方面的资源以避免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重复。因此,卢萨卡协议的前言中明确声明,成员国“意识到有效和持续的信息交换以及在工业产权法律和活动方面的协调和协作中获得的益处”。成员国同时认识到“创建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以在工业产权方面进行研究、提高和合作将最好地实现“这一目的。

  4、ARIPO的目标

  该组织的目标表明,如卢萨卡协议第3条所声明的,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旨在为成员国经济和工业发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这一合作反应在该组织的下列目标之中:
  (a)进工业产权法及相关事务的协调和发展,以满足整个地区及成员国的需要;
  (b)促进各成员国就工业产权相关事务建立起密切关系;
  (c)建立一个协作、协调及发展成员国之间工业产权活动所必需的共同服务或机构;
  (d)制定对工业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员进行培训的计划;
  (e)主办工业产权方面的会议、研讨会和其他会议;
  (f)推动工业产权事务相关思想、经验和研究的交流;
  (g)促进并逐步形成成员国在工业产权领域方面的共同观点和作法;
  (h)在取得和开发与工业产权事务有关的技术方面,适当地对其成员国给予帮助;
  (i)进行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要的一切活动。
  从ARIPO的上述目标中可清晰看出,贯穿它们的主线是合作。合作这一思想对该组织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5、ARIPO成立之前的法律状况

  在确定其目标的时候,该组织的奠基者考虑到了多数相关国家有“独立的工业产权立法”但没有设立自主的授权或者注册机构,而只能将在外国获得的工业产权(许多情况下是英国)的效力扩展到这些国家的领土之内这一事实。该效力往往取决于外国法。

  这就是ARIPO的目标清单所述工业产权法进行协调和发展的基础。自从其成立以后,该组织就确保了其成员国建立独立的工业产权制度。

  6、成员国

  根据卢萨卡协议第4条的规定,ARIPO的成员资格对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或非洲同一组织(OAU)成员国开放。目前,卢萨卡协议有十五个缔约国,也就是ARIPO的成员国,它们是: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塞拉里昂、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卢萨卡协议第六条还授权ARIPO与非成员国的合作。根据这一规定,ARIPO与下列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ARIPO主要会议的潜在成员国进行了合作:安哥拉、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塞舌尔和南非(共10个)。

  7、ARIPO的机构

  卢萨卡协议第2条设立了该组织的三个机构,即部长理事会、行政理事会和秘书处。1993年隶属于部长理事会的财政委员会成立。1997年理事会修改哈拉雷议定书,设立了独立的上诉委员会。

  (1)部长理事会
  卢萨卡协议第六条之二规定了部长理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能,部长理事会由该组织成员国负责管理工业产权的政府部长组成。
  部长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该组织的政策导向。它同时负责解决根据其性质不能由行政理事会解决的问题。
  部长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它可以将任何第6条之二授予其的权力和职能委托给行政理事会。

  (2)行政理事会
  根据卢萨卡协议第七条,行政理事会由技术官员组成,即由该组织成员国负责管理工业产权事务的各局负责人组成。行政理事会对部长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部长理事会制定的该组织的政策的执行,批准该组织的活动计划和预算,以及任命该组织的总干事。行政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常是在11月的最后一周。
  
  (3)上诉委员会
  在其第21次会议上,行政理事会设立了上诉委员会,以审理对ARIPO局根据哈拉雷和班珠尔议定书及在未来ARIPO框架下可能通过的其他协议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根据哈拉雷议定书第4条之二,上诉委员会由在工业产权事务方面富有经验的5人组成,其中2人应是审查员。至少有一名审查员应当出席该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尽管委员会是由行政理事会任命,但上诉委员会独立于该组织的所有机构。
  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该委员会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履行其职责。

  (4)秘书处
  秘书处由作为该组织首席执行官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行政理事会任命。秘书处(ARIPO局)负责该组织按照预定目标确定的活动计划的实施。

  (5)财政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是行政理事会于1993年11月在冈比亚的班珠尔召开的第17次会议上设立的。其职责是对财政报告、活动计划及预算进行评估,并在行政理事会考虑之前,对总干事准备的上述内容提出建议。
  财政委员会由从理事会中选出的5名成员组成,任期2年。只要ARIPO的总部位于津巴布韦,津巴布韦就是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8、与其他组织和工业产权局的合作

  卢萨卡协议第5条授权ARIPO与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WIPO以及非洲统一组织(OAU)建立和维持密切、持续的工作关系。第6条进一步授权ARIPO与愿意支持ARIPO实现其目标的非ARIPO成员国、组织、机构及实体(合作国家与组织)进行合作。

  根据前述规定,该组织与WIPO已建立起密切和持续的工作关系,尤其是在1981年7月4日ARIPO与WIPO的双边协议和1985年7月22日的ARIPO、OAPI(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RCT、WIPO四方协议的框架下。ARIPO同欧洲专利局(EPO)、比荷卢商标局(BBM)建立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1999年6月,ARIPO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和外观设计)(OHIM)签署了谅解备忘录。2001年,ARIPO与EAPO达成了类似协议。

  在四方协议外,ARIPO与OAPI在1996年11月签署了合作协议。ARIPO与WTO签署了允许ARIPO以观察员身份参加TRIPS理事会会议的协议,期望以此推动ARIPO成员国在实施TRIPS协议中的进一步合作。

  1995年,ARIPO与非洲地区标准组织(ARSO)缔结了合作协议。2002年初,与COMESA达成类似的协议。ARIPO目前正在与SADC就合作协议进行谈判。

  ARIPO也下列工业产权局签署了合作协议,以保证技术合作以及文献和信息的相互交换:
  1、英国专利局;
  2、瑞典专利和注册局;
  3、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
  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该组织也同奥地利专利局、德国专利局和韩国工业产权局进行了合作。

  9、与OAU/非洲联盟的合作

  卢萨卡协议第5条授权该组织与OAU建立和维持密切、持续的工作关系。

  1990年4月28日在尼日利亚拉各斯举行的、致力于改善非洲经济状况的OAU“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第二次特别会议上,通过了实施“非洲经济发展蒙罗维亚战略”的行动计划(拉各斯行动计划)。

  在通过拉各斯行动计划时,“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呼吁所有OAU成员国在国家、地区内以及整个大陆等层次上采取特别措施以实施拉各斯行动计划。拉各斯行动计划第154段如下:

  “信息的匮乏是选择、获得和使用适当的技术方案的最大障碍。对当地环境以及受让人的情况和特征的了解和所要提供的技术一样重要。因此应当注意确保所要提供的技术与当地的需求相吻合。应当建立对某一特定应用领域多种可替代技术、方法、工艺的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进行评估和推动的机制。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积极支持和强化类似ARIPO的非洲地区组织在专利文献和信息领域……”。

  尽管有以上声明,直到最近才产生了与OAU建立密切关系的强烈愿望。

  这两个组织之间正在就给予ARIPO在一些OAU重要机构的会议上观察员地位的合作协议进行协商。

  根据这一想法,ARIPO部长理事会于1998年5月在肯尼亚的蒙巴萨(Mombasa)举行的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一个有待“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通过的政策宣言。该宣言强烈呼吁非洲国家支持两个地区性工业产权组织,即ARIPO和OAPI,并加快加入这两个组织的进程。

  ARIPO认为其与OAU的合作在OAU1991年Abuja条约提出的34年内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背景下特别重要。OAU在2001年7月成为非洲联盟(AU)后,ARIPO把自己看成了AEC和AU 成立的障碍之一。

  10、经费

  维持ARIPO运转的经费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成员国缴纳的年度会费;二是依据哈拉雷协议和班珠尔议定书进行注册取得的费用收入。

  该组织每年的预算由行政理事会批准,就象年度会费数额一样。从1998年开始,会费的计算是基于每一成员国相等的数额。这不同于早期根据对非洲同一组织的会费比例而计算会费比例的制度。OAU的会费比例被一些成员国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不受GDP较高的成员国的欢迎。目前每一成员年度会费为26,040美元。

  1984年,为了促使会费及其欠款的缴纳,WIPO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从联合国开发署(UNDP)获得特殊安排。根据该安排,成员国该可以要求以当地货币返还其会费给当地的UNDP办公室,该办公室再将等额的国际流通货币转交给ARIPO(交换协议)。许多成员国利用该交换协议缴纳其每年的会费及欠款。

  根据议定书实施细则,ARIPO所收到的申请费用在ARIPO和该申请指定的缔约国之间分配。成员国所得到费用用于弥补其年度会费和欠款。一些成员国已经开始从超过它们年度会费的费用分配中赚钱。ARIPO不久有望成为这些国家的收入来源。

  11、ARIPO的总部

  ARIPO的总部最初设立于肯尼亚的内罗毕,1978年到1981年就一直在那里。1981年9月,行政理事会决定将总部移到津巴布韦的哈拉雷。到1982年2月,新址的物理建造工作已经完成后,总部一直位于津巴布韦。

  总部的位置由部长理事会决定。当决定作出后,所在国与该组织之间签署一份协议。所在国与ARIPO之间的协议确定该组织的地位,包括该组织的控制和保护、豁免和特权、交通与通讯等。

  1999年2月,ARIPO在哈拉雷购买了其自己的总部大楼。秘书处在2001年3月5日搬到这栋楼中。2001年12月,行政理事会决定扩建该大楼以容纳地区培训中心。预计该培训中心将于2004年中建成。

  12、ARIPO的实质性活动

  由于卢萨卡协议仅仅创建了该组织,但没有详尽规定其作为工业产权组织的权力和职能,因此需要签署附加的法律文件以授予该组织在工业产权领域代表成员国行使特定的职能。这些附加的法律文件包括:
  1、ARIPO框架下的专利和外观设计议定书(哈拉雷议定书);
  2、关于商标的班珠尔议定书。

  哈拉雷议定书

  对于任何国家而言,想要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和以专利文献为基础提供广泛的技术信息服务,它应当收集浩如烟海的专利文献并雇佣大量的工程师和科学家。

  这是因为,估计在世界上共有三千万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每年大概有反应约四十万个新的技术方案和问题的一百万专利文献被添加到这一文献库中。

  对于任何非洲国家,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工业产权机构所需要的人力和财力成本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这就是成员国决定建立一个共同的机构设立专利信息和文献中心来处理专利申请和对成员国提供信息服务的原因所在。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1982年12月,ARIPO行政理事会在津巴布韦的哈拉雷通过了哈拉雷议定书。该议定书授权ARIPO局代表议定书成员国受理和处理专利、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申请。

  该议定书于1984年生效,目前有以下成员国作为缔约国: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塞拉里昂、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共14个)。

  根据该议定书,一件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只需要提交一件申请,就可以指定任何其希望对该发明或者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成员国。该议定书要求该申请在缔约国之一或者直接在ARIPO局提交。

  收到专利申请后,ARIPO局确定该申请符合格式要求后给予申请日。然后该局就进行专实质性审查,以确保该发明具有可专利性(也就是说,该发明是新的、具有创造性、能够在产业中应用)。当该申请符合实质审查的要求后,该申请的副本被送往各被指定的缔约国。该缔约国根据该议定书规定的理由,可以在6个月内通知ARIPO,如ARIPO授予专利,该授权在其领土内将不产生效力。

  ARIPO的实质审查使一件ARIPO专利非常有效,因为该审查增强了该专利的有效性假定力。

  对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符合形式要求,ARIPO局就给予在所在指定国生效的注册。但是,各国保留了在6个月内通知ARIPO局该注册在相关指定国不具有效力的权利。

  行政理事会在1994年4召开的第二次特别会议上通过了对哈拉雷议定书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以建立该议定书与专利合作条约(PCT)之间的联系。该联系在1994年7月1日生效,具有以下效力:
  (a)提交PCT申请的任何申请人可以指定ARIPO,也就意味着指定所有同时为哈拉雷议定书和PCT的成员的国家;
  (b)ARIPO局成为PCT申请的受理局;
  (c)在任何PCT申请中可以选定ARIPO局。

  下列国家同时是哈拉雷议定书和PCT的成员: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塞拉里昂、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共13个)。

  哈拉雷议定书和PCT之间的联系最终在ARIPO地区专利体系与国际专利制度之间创造了连结点,尤其是在申请、检索和审查方面。

  1999年11月,行政理事会再次通过了对哈拉雷议定书的修改。该修改允许选择提交申请的受理局,并对专利、工业设计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进行了规定。

  13、ARIPO对成员国的益处

  该组织的成员身份给成员国带来了以下益处:
  (1)由于该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整合资源以避免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重复,成员国享有规模经济带来的益处。这反过来解放了成员匮乏的资源使他们可以用于其国民更紧迫的需求上;
  (2)ARIPO地区专利体系覆盖了有1亿6千6百万人口的65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因此,ARIPO的成员身份对其成员国打开了新的市场,改善了他们的投资环境,刺激了对技术信息尤其是专利信息的获得;
  (3)ARIPO地区专利体系维持了成员国的国家工业产权制度。因此,成员国的主权得以保留,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途径和获得保护的地域方面获得了更多的选择;
  (4)外国申请人对当地工业产权制度的利用日益增多。

  14、哈拉雷议定书的益处

  专利和外观设计哈拉雷议定书对ARIPO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和用户都具有十分明显的益处。
  (1)对工业产权局的益处
  (a)哈拉雷议定书确保工业产权局能够处理更多的申请,从而获得比没有该议定书的情况下更多的收入;
  (b)工业产权局节约了处理申请的费用,尤其是出版、授权/注册以及维护方面,因为这些事务都由ARIPO代表他们完成;
  (c)审查的质量,尤其是有关专利的质量,确保了授予的权利具有强有力的有效性假定;
  (d)基础设备薄弱、人力和财力资源短缺的工业产权局仍然能够提供高标准的工业产权保护。

  (2)对用户的益处
  (a)申请人既可以在其国家局也可以直接在ARIPO提交申请;
  (b)一件申请在所有指定的成员国具有效力;
  (c)申请人只使用一种语言——英语,只缴纳一种货币——美元,而且只聘请一个代理人;
  (d)集中处理、授权和维持;
  (e)该体系简单、成本低廉,并对用户友好。

  15、结论

  总体而言,ARIPO地区专利体系在其存在的20年中已经证明,它正在实现该组织成立之目标。尽管该体系通过哈拉雷议定书与PCT相联系,并通过其成员国的国家法与巴黎公约相联系,但应当认识到,该地区体系尚不是最理想的制度。期望ARIPO地区体系成为理想的国际专利制度的铺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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