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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吃骗喝与商业欺诈如何界定
投诉人
:周宇蔚
发表日期
:
2008年10月07日 15:36
投诉题目
: 骗吃骗喝与商业欺诈如何界定
投诉事由
: 前几天在QQ上认识了一个网友,9月6日互相约在四平路赤峰路见面,见面被她带到边上的某咖啡厅。我点了一碗海鲜乌东面(标价32元),对方在没看菜单的情况下陆续地点了柳橙汁,水果拼盘,牛蛙饭,6瓶百威啤酒(330ML装),期间对方还运用勾引,暗示和哭泣的方式分散我的注意力,最后账单一看居然是467元! 付帐后,索要的发票也被对方拿走,我只持有信用卡单据,走出该店后不久借口上厕所就溜之大吉。
投诉请求
: 事后网上查询到这家黑店已经多次发生类似案件,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如能退还部分消费金额,将不胜感激!
回复内容
: 根据经验看您遇到的这个问题将很难立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欺诈。您与网友的见面吃饭的这个行为很难界定成欺诈。而且也没有证据显示这家咖啡厅和网友之间有什么联络。至少从表面上看,您的消费纯属自愿。当然,如果您能够证明这类案件长期多发,还请持有关证据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感谢您的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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