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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宣传广告与实物不同(已回复)
投诉人:陶女士 发表日期2007年11月23日 09:36
投诉题目: 汽车宣传广告与实物不同(已回复)
投诉事由: 我于2007年初看见杭州XXX汽车销售公司的关于雷斯特车的彩页,并且有查看了关于这辆车的网站,介绍当中有很多吸引我的地方,于是我于2007年的4 月订了这辆车,到 7 月交付的时候,发现车子后桥与彩页和网站的宣传不一样.
投诉请求: 我要求换成和宣传资料上一样的后桥.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斯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建议您收集有关的宣传资料,并向工商等部门反应,另外 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感谢您对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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