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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广告与实物不符(已回复)
投诉人:佘先生 发表日期2007年11月23日 09:36
投诉题目: 汽车广告与实物不符(已回复)
投诉事由: 你好,我2006年10月16号在在杭州XXX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韩国双龙雷斯特II2.7D顶配的SUV.(车牌号HE8135,车主名子是我妈谢菊红)应为当初购买时我都是从双龙雷斯特官方网和杭州XXX汽车销售公司给我的宣传手册上对车的了解.隔了7个月在朋友指点下说出了我的车和他们实际宣传的有一个大不件不符(宣传上后悬系统是独立的悬挂/五连杆,我们实车是整体桥结构,就从图片看也不一样)宣传手册上也没注明以实车为准.当我和杭州XXX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时,他们马上改了官网上的图片和技术参数表,后连宣传手册都改了,交涉没结果,我们投诉到杭州消协和工商,我们得到的结果是,他们可以对杭州XXX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处罚,对我们消费者没好处的.难道我们花了这么多钱被他们虚假的图片和资料误导买了车,就没地方维护我们合法的权力了.
投诉请求: 我们就要求把我想要的东西给换上去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斯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建议您收集有关的宣传资料,并向工商等部门反应,另外 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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