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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8月26日 11:17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伪造、盗窃、提供或使用车牌,影响的不仅是军队,警用号牌、地方党政机关号牌都是犯罪分子紧盯的对象。针对修正案草案拟追究伪造、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将打击的范围扩大,并提高处罚力度。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用、伪造军车车牌,假冒军车从事犯罪活动。据统计,假冒军车每年偷逃各种规费近十亿元。在个别地区,盗窃、伪造、买卖、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呈现“产业化”和“集团化”趋势。由于现行法律仅对伪造、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作出规定,未明确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的法律责任,很多不法分子得不到法律制裁。为此,刑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在打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犯罪的基础上,增加“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对这一修改表示赞同。朱启委员提出,伪造、盗用军车号牌是一种新型犯罪,军车号牌被大量盗用、伪造,不仅破坏军队正常管理和运行秩序,还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危害正常经济秩序。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芮清凯、朱启委员认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足以震慑犯罪,为更有地效遏制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这一建议引起了许永跃委员、白景富委员的回应。“目前,假冒军车号牌处于机械化生产、流水作业的局面,鉴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过轻。”许永跃委员等提出,“此类问题不仅存在于军车,警用车辆、地方党政机关用车同样存在号牌被伪造、盗窃等情形”。因此建议,增加盗用、非法提供和使用警用车牌标志等情形。(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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