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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管形成六大投资者保护制度

2008年08月04日 09:49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各项相互配套的制度、政策和措施当中。近几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不仅彻底化解了证券公司历史累积的风险,还改革完善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形成了证券公司常规状态下的监管制度,以及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状态下的处置规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目前在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中已形成了六个方面相互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

  (一)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建立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准入机制,已经成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以第三方存(托)管为基础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

  客户资产所有权是投资者最基本的权利。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我们有针对性地对客户资产保护制度进行了改革。客户资产保护要求规范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基础,规范账户管理不仅是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增强监管工作有效性和落实《反洗钱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中国证监会全面展开了账户规范工作,制定和公布了相关的标准、期限、实施方式和程序,督导各证券公司按照名实相符、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一一对应的要求,通过客户自我规范、逐步采取限制性措施、休眠账户另库存放、不规范账户中止交易等办法解决账户管理中累积的各种问题;进一步严格新开账户管理,加大对新增或使用不合格账户的监控和处理力度,同时,健全和完善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在账户规范的基础上,实施了对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客户证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存管,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金和证券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上述制度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将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别管理,在证券公司与存(托)管机构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在制度上保证客户资产不被挪、不敢挪、不能挪,从根本上确立了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三)以信息真实透明为目标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基本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基本措施之一。证券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求所有证券公司实行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等渠道真实完整地披露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新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政监督、年报审计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确保证券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将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主性披露结合起来,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证券中介机构的状况及其变化,在自主识别机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证券公司,并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

  (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为完善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识别、计量和预警机制,防范投资者合法权益因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受到侵害,2006年始建立和实施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日常经营风险监控制度,强化风险量化和动态监控。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的风险控制指标: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确保净资本大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以实现对各项业务总体规模的间接控制,以此建立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监控机制。

  (五)以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

  投资者自我保护是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规范证券公司营销行为,要求证券公司在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实介绍产品并充分揭示风险,是培育和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措施。在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正逐步建立以诚实推介、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营销业务,事先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根据客户的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推介产品,应充分揭示风险,介绍业务规则、普及投资知识,让投资者熟知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充分理解“买者风险自负”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具体含义。通过强化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意识,将法规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个业务流程,切实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以“依法清偿、适当收购”为原则的投资者补偿制度

  事后补偿是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我们和国家相关部门一起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仔细研究、反复论证市场的发展状况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并适当借鉴成熟市场的相关法律与案例,最终确定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个人债权问题,对破产关闭的证券公司实施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合法本息全额收购及个人债权打折收购的收购政策。这一收购政策适当改进了以往政府全盘承担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做法,一方面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的重大突破和进步,意义重大。2005年保护基金成立,标志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由国家收购向通过证券市场自身积累化解风险过渡,市场化的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开始建立。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向证券投资者偿付了214亿元,保护了700余万经纪业务客户和6万多名个人债权人的权益,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建立和实行上述制度,证券公司监管中投资者保护措施全面强化,客户权益受非法侵害的可能性明显降低。但是,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将“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已经确立的制度要坚决落实,有的制度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作者庄心一 为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文章根据其发言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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