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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24日 11:10 文章来源:全国整规办
各市商业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商业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专项行动工作。
省商业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促销形式,丰富了经济生活,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的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促销宣传行为不规范;在促销时采取谎称降价、虚构原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作出诸多限制;开展促销活动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等等。这些不规范的促销活动违背了“诚信兴商”的职业道德,损害了零售商自身形象,引发了恶性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影响了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商务部等5部(局、委)《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商业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促进零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顺利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提高零售商的诚信兴商意识,使企业通过不正当促销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得到明显好转,促销行为更加规范,消费者反映较为突出的促销活动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基本得到治理;建立公平、规范的促销环境和长效机制,维护零售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分工
(一)制定零售商促销行为规范,建立协调处理机制。目前商务部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办法》的颁布实施,制定具体的零售商促销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罚规定,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建立部门间的协调监管体制。
(二)加强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商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行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及《办法》,引导零售商依法开展促销活动。要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地区存在的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整治的不规范促销行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治安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三)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零售商与其进行交易,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将促销时谎称降价、虚构原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降价销售与标示的折扣幅度不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作为检查重点。同时要积极推进零售商价格诚信建设,引导零售商树立诚信兴商意识,自觉抵制价格欺诈行为。
(四)整治零售商虚假促销宣传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制零售商的欺诈性促销宣传行为,禁止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或以虚假的“清仓”、“换季”、“拆迁”、“歇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对零售商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等不正当促销活动的,要依法查处。
(五)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假冒商品、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购买的促销商品因质量等正当原因要求退换货,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以及零售商将假冒伪劣、失效、变质、过期或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的物品作为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作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偷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要严厉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领导
省商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建立全省打击不规范促销专项行动厅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省商业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业务对口处室处级领导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2)。协调小组将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并根据整治工作进展的需要,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业务对口处室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商业厅市场运行处。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狠抓实效。零售商促销活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患息相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不规范促销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改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地要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结合《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协调管理、监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以“规范商家促销,保障百姓权益”为主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办法》及有关规定,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营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环境。
鼓励社会公众对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举报人保密。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举报事项不属于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四)加强信息沟通,对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公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打击欺诈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零售商违反有关规定开展不规范促销活动的,负责查处的部门要依据《办法》,将查处情况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要将依职权查处的情况及有关部门通报的查处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商业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将通过商业厅网站和省级报刊向社会公告。但具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予公告: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5年11月)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并在11月30日前将市级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人员名单及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报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厅际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举报电话:86894860,电子信箱:Lnspmhyxh@sing.com,联系人:李亚平。
(二)调查摸底与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12月)
目前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同时,要组织零售商对照《办法》要求,认真搞好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企业行为。同时,市级协调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零售商要进行重点检查,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于12月15日前将摸查情况、宣传贯彻《办法》情况、下一步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报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2006年1月-4月)
各地根据工作方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中及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及时向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沟通、认真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为下一步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奠定基础。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5月)
各地要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5月1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2:
辽宁省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名单
辽宁省商业厅:陈松扬 副厅长 查太森 市场运行处处长
辽宁省发改委:田锡杰 经贸处处长 袁美娟 副处长
辽宁省物价局:初 毅 助理巡视员 曲宝山 物价检查所所长
辽宁省公安厅:张伟平 经侦总队总队长 李 勇 副支队长
辽宁省国税局:黄正吉 稽查局长 刘志岩 主任科员
辽宁省地税局:李 扬 稽查管理处副处长 孙锦秀 助理调研员
辽宁省工商局:高 海 公平交易处处长 薛 斌 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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